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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易门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第2号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经县人民政府授权,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,确认易门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》、《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》、《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权,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,现予以公告。 行政执法主体单位:易门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负责人:侯晓隽 执法区域:易门县 地址:易门县龙泉镇易兴路432号 电话:0877—4862405 邮编:651100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》、《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》、《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。 二○一○年三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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